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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正式发布,明确办学条件与具体要求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正式发布,明确办学条件与具体要求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近日正式发布了《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该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办学条件、师资要求、教学内容、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旨在提升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与家长的合法权益。

标准首先对举办者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举办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需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并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在办学场所方面,标准要求机构必须拥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教学用房面积、生均面积等均需达到规定标准,并依法取得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合格证明。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与适宜。

师资队伍是教育质量的核心保障。标准明确规定,教学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能证明,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机构应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教学内容与管理上,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课程设置、教材选用需经内部审核,并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以及学员信息保护制度。标准特别强调,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升学、考试等保证性承诺。

标准还对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师生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

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新阶段。它既为合规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发展指引,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最终惠及广大学员家庭。

(注:具体标准原文请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官方发布文件为准。)

更新时间:2026-01-15 14: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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